產品列表PRODUCTS LIST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 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突發環境 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制定本標 準。
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啟動及工作原則、污染態勢初步判別、應急監測方案、跟蹤監 測、應急監測報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急監測終止等技術要求。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發布于 2010 年,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 測總站、浙江省杭州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原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修訂的主要 內容有:
——修訂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跟蹤監測的定義;增加了應急監測啟動、污染態勢初步判別、 應急監測終止的定義;
——增加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啟動及工作原則、污染態勢初步判別、應急監測方案、跟蹤監測、 應急監測終止相關內容;
——調整了應急監測報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內容;
——刪除了原標準附錄 A 相關內容;新增附錄 A 、附錄 B。
本標準的附錄 A 和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廢止。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吉林省吉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啟動及工作原則、污染態勢初步判別、應急監測方案、跟蹤監 測、應急監測報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急監測終止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 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環境等的 應急監測。
注: 本標準不適用于輻射事故、海洋污染事件、涉及設施污染事件、生物及微生物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氣等應
對工作的應急監測,相關應急監測工作可參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核技術利用、放射性物品運輸以及放 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設施或活動等原因引發的輻射事故的應急監測執行 HJ 1155 相關要求。 核設施及有 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 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應急監測包括污染態勢初步判別和跟蹤監測兩個階段。應急監測終止后進行的后續監測不適用本 標準, 可參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單) 適用于本標準。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1155 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技術規范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突發環境事件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 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 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 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3.2
應急監測 emergency monitoring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至應急響應終止前,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污染范圍及其動態變化進行的監 測。應急監測包括污染態勢初步判別和跟蹤監測兩個階段。
3.3
應急監測啟動 emergency monitoring start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應急響應指令,啟動應急監測預案,開展應急監測工 作。
3.4
污染態勢初步判別 preliminary discrimination of pollution situation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第一階段,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確定污染物種類、監測項目及大致污染 范圍和污染程度的過程。
3.5
跟蹤監測 track monitoring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第二階段,指污染態勢初步判別階段后至應急響應終止前,開展的確定污 染物濃度、污染范圍及其動態變化的環境監測活動。
3.6
突發環境事件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in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固定場所如工業企業或其他單位由于突發事件,在瞬時或短時間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對 環境污染的源。
3.7
突發環境事件移動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in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在運輸過程中由于突發事件,在瞬時或短時間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對環境污染的源。
3.8
采樣斷面(點) sampling section(point)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地表水、大氣、土壤和地下水等樣品進行采集的整個剖面(點)。
3.9
瞬時樣品 grab sample
從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中不連續地隨機采集的單一樣品,一般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隨機采 取。
3.10
應急監測終止 emergency monitoring termination
當突發環境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 響應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同時終止應急監測。
4 應急監測啟動及工作原則
4.1 及時性
接到應急響應指令時,應做好相應記錄并立即啟動應急監測預案, 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4.2 可行性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急監測隊伍應立即按照相關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開展應急監測工 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總則、組織體系、應急程序、保障措施、附則、附件 等部分,具體內容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根據自身組織管理方式細化。
4.3 代表性
開展應急監測工作,應盡可能以足夠的時空代表性的監測結果,盡快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 可靠依據。在污染態勢初步判別階段,應以第一時間確定污染物種類、監測項目、大致污染范圍及程度 為工作原則;在跟蹤監測階段, 應以快速獲取污染物濃度及其動態變化信息為工作原則。
5 污染態勢初步判別
5.1 現場調查
5.1.1 現場調查原則
迅速通過各種渠道搜集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初步了解污染物種類、污染狀況及可能的污染范圍 及程度。
5.1.2 現場調查內容
現場調查可包括如下內容:
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必要的水文氣象及地質等參數,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稱及排放量,污染物 影響范圍, 周圍是否有敏感點, 可能受影響的環境要素及其功能區劃等;污染物特性的簡要說明;其他 相關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標簽等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表》參見附錄 A。
5.2 污染物和監測項目的確定
5.2.1 污染物和監測項目的確定原則
優先選擇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為監測項目, 根據污染事件的性質和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在 環境中積累較多、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范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 或者為污染事件對環境造成嚴重 不良影響的特定項目,并根據污染物性質(自然性、擴散性或活性、毒性、可持續性、生物可降解性或 積累性、潛在毒性) 及污染趨勢,按可行性原則(盡量有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 進行確定。
5.2.2 已知污染物監測項目的確定
5.2.2.1 根據已知污染物及其可能存在的伴生物質,以及可能在環境中反應生成的衍生污染物或次生
污染物等確定主要監測項目。
5.2.2.2 對固定污染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了解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位置、設備、材料、產品等信 息,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確定特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2.2.3 對移動污染源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了解運輸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來源、 生產或使用單位,同時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確定特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2.3 未知污染物監測項目的確定
5.2.3.1 可根據現場調查結果, 結合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一些特征及感官判斷,如氣味、顏色、揮發 性、遇水的反應特性、人員或動植物的中毒反應癥狀及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 監測項目。
5.2.3.2 可通過事件現場周圍可能產生污染的排放源的生產、運輸、安全及環保記錄,初步判定特征 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2.3.3 可利用相關區域或流域的環境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等現有儀器設備的監測結果, 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2.3.4 可通過現場采樣分析, 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利用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便攜 式監測儀器、流動式監測平臺等現場快速監測手段,初步判定特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若現場快速監測 方法的定性結果為檢出, 需進一步采用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進行確認。
5.2.3.5 可現場采集樣品(包括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送實驗室分析,確定特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2.4 初步判別方法的選用
為迅速查明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種類(或名稱)、污染程度和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在已有調 查資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場快速監測方法和實驗室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鑒別、確認。
可采用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便攜式監測設備、移動監測設備(車載式、無人機、無人船) 及遙 感等多手段監測技術方法;現有的空氣自動監測站、水質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等在用的監 測方法;現行實驗室分析方法。
當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儀器設備條件,選用其他適宜的方法。
5.3 污染范圍及程度初步判別
根據現場調查收集的基礎數據、文獻資料以及分析結果, 借助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動力學模型等 技術方法, 必要時可依靠專家支持系統, 初步判別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影響的時空范圍、污染程度。
6 應急監測方案
6.1 應急監測方案內容
本標準中的應急監測方案指跟蹤監測階段的應急監測方案。
根據污染態勢初步判別結果,編制應急監測方案。應急監測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突發環境事件概況、 監測布點及距事發地距離、監測斷面(點位)經緯度及示意圖、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監測方法、評價 標準或要求、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數據報送要求、人員分工及、安全防護等方面內容。
應急監測方案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寫, 并在突發環境事 件應急監測過程中及時更新調整。
6.2 點位布設
6.2.1 布點原則
采樣斷面(點)的設置一般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區域為主, 同時應注重人群 和生活環境、事件發生地周圍重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及環境敏感點,重點關注對飲用水水源地、人群活 動區域的空氣、農田土壤、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的影響,合理設置監測 斷面(點),判斷污染團(帶)位置、反映污染變化趨勢、了解應急處置效果。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 急處置情況動態及時更新調整布設點位。
對被突發環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大氣、土壤和地下水應設置對照斷面(點)、控制斷面(點), 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還應設置削減斷面(點),布點要確保能夠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信息, 同時應考慮 采樣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對突發環境事件固定污染源和移動污染源的應急監測,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布設采樣斷面(點)。
6.2.2 采樣斷面(點) 的布設
水和廢水、空氣和廢氣、土壤和固體廢物等采樣斷面(點)的布設可參照 HJ/T 91、HJ 91.1、HJ 164、 HJ 493 、HJ 494 、HJ 193 、HJ 194 、HJ/T 55、HJ/T 166 和 HJ/T 20 等標準執行。
6.2.3 采樣斷面(點) 的編號
采樣斷面(點) 應當設置編號。因應急監測方案調整變更采樣斷面(點)的,在原斷面(點)之間 的新設斷面(點)應依序以下級編號形式插號。
6.3 監測頻次
監測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件剛發生時, 監測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變化規律 后,可適當減少監測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現場具體污染狀況, 力求以合理的監測頻次, 取得具有足夠時空代表性的監測結果,做到既有代表性、能滿足應急工作要求,又切實可行。
6.4 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設置參照“5.2 污染物和監測項目的確定"。
6.5 應急監測方法
6.5.1 應急監測方法的選擇以支撐環境應急處置需求為目標,根據監測能力、現場條件、方法優缺點 等選擇適宜的監測方法, 保障監測效率和數據質量。
6.5.2 在滿足環境應急處置需要的前提下, 優先選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監測方法,同一應急階段 盡量統一監測方法。
6.5.3 樣品不易保存或處于污染追蹤階段時,優先選用現場快速測定方法。采用現場快速測定方法測 定的結果應在監測報告中注明。對于現場快速測定方法,除了自校準或標準樣品測定外,亦可采用與不 同原理的其他方法進行對比確認等方式進行質量控制。
6.5.4 可利用相關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等作為補充監測手段。
6.6 評價標準或要求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按照相關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進行評價。若所監測項目尚無評價標準,可參考國內外及國際組織的相關評價標準或要求, 并在方案和報告中注明。
7 跟蹤監測
7.1 樣品采集
7.1.1 采樣準備及記錄
7.1.1.1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方案制定有關采樣計劃,包括采樣人員及分工、采樣器材、安全 防護設備設施、必要的簡易快速檢測器材等。必要時,根據事件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更詳細的采樣計劃。 7.1.1.2 采樣器材主要包括采樣器和樣品容器,常見的采樣器材材質及洗滌要求可參照相應的大氣、 水、土壤等監測技術規范,有條件的應專門配備一套用于應急監測的采樣設備。此外, 還可以利用當地 的大氣或水質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無人機(船)等新型采樣設備進行采樣。
7.1.1.3 現場采樣記錄應如實記錄并在現場完成, 內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范 記錄, 至少應包括如下信息:
a) 采樣斷面(點) 地理信息及點位布設圖, 如有必要對采樣斷面(點)及周圍情況進行現場錄像
和拍照,特別注明采樣斷面(點)所在位置的標識性構筑物如建筑物、橋梁等名稱;
b) 必要的水文氣象及地質等參數、周圍環境敏感點信息及樣品感官特征;
c) 監測項目、采樣時間、樣品數量、及平行樣等信息;
d) 采樣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
7.1.2 采樣方法及采樣量的確定
7.1.2.1 應急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樣品, 對多個監測斷面(點)應在同一時間采樣。 采樣量根據分析項 目及分析方法確定, 采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
7.1.2.2 具體采樣方法及采樣量可參照 HJ/T 91、HJ 91.1、HJ 164、HJ 493、HJ 494、HJ 193、HJ 194、 HJ/T 55、HJ/T 166 和 HJ/T 20 等標準執行。
7.1.3 樣品管理
7.1.3.1 樣品管理目的
樣品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樣品的采集、保存、運輸、接收、分析、處置工作有序進行,確保樣品 在傳遞過程中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7.1.3.2 樣品標識
樣品應以一定的方法進行分類, 如可按環境要素或其他方法進行分類,并在樣品標簽和現場采樣記 錄單上記錄相應的一性標識。樣品標識至少應包含樣品編號、采樣點位、監測項目、采樣時間、采樣 人等信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樣品特別是污染源樣品應用特別標識(如圖案、文字) 加以注明。
7.1.3.3 樣品保存
除現場測定項目外,對需送實驗室進行分析的樣品,根據不同樣品的性狀和監測項目,應選擇合適 的存放容器和樣品保存方法。盡量避免樣品在保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變化。對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應 急樣品,應分類存放,保證安全。
7.1.3.4 樣品運送和交接
對需送實驗室進行分析的樣品,應及時送實驗室進行分析,避免樣品在保存和運輸過程中發生變化。 對含有易揮發性的物質或高溫不穩定物質的樣品, 應低溫保存運輸。
樣品運輸前應將樣品容器內、外蓋(塞)蓋(塞) 緊。裝箱時應安全分隔以防樣品破損和倒翻。每 個樣品箱內應有相應的樣品采樣記錄單或送樣清單,應有專門人員運送樣品并填寫樣品交接記錄單。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性狀不明的應急監測樣品,特別是污染源樣品,送樣人員在送實驗室時應 告知接樣人員樣品的危險性,接樣人員同時向實驗室人員說明樣品的危險性,實驗室分析人員在分析時 應注意安全。
7.1.3.5 樣品處置
樣品應在保存期內留存。
對含有毒或大量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樣品, 特別是污染源樣品, 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7.2 現場監測
7.2.1 現場監測儀器裝備
7.2.1.1 現場監測儀器設備的確定原則
現場監測儀器設備的選用宜以便攜式、直讀式、多參數的現場監測儀器為主,要求能夠通過定性半 定量的監測結果,對污染物進行快速鑒別、篩查及監測。
7.2.1.2 現場監測儀器設備的準備
可根據本地實際和全國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要求,配置常用的現場監測儀器設備,如檢測試紙、快 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等快速檢測儀器設備。需要時,配置便攜式氣相色譜儀、便攜式紅外光譜儀、 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分析儀等應急監測儀器。有條件的可使用整合便攜式/車載式監測儀器設備的水質 和大氣應急監測車等裝備。
使用后的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試劑及廢棄物等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7.2.2 現場監測記錄
應及時進行現場監測記錄,并確保信息完整。可利用日常監測記錄表格進行記錄, 主要包括:監測 時間、監測斷面(點位)、監測斷面(點位) 示意圖、必要的環境條件、樣品類型、監測項目、監測分 析方法、儀器名稱、儀器型號、儀器編號、儀器校準或核查、監測結果、監測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等, 同時記錄必要的水文氣象及地質等參數。
7.3 實驗室分析
7.3.1 樣品到達實驗室后應及時按照應急監測方案開展實驗室分析。在實驗室分析過程中應保持樣品 標識的一性。
7.3.2 在實驗室分析過程中做好相應原始記錄,遇特殊情況和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應進行備注。
7.4 監測結果及數據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的監測結果來表示。定性監測結果可用“檢出" 或“未檢出"來表示;半定量監測結果可給出測定結果或測定結果范圍; 定量監測結果應給出測定結果并注明其檢出限,超出相應評價標準或要求的,還應明確超標倍數。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數據處理參照相應的分析方法及監測技術規范執行。數據修約規則按照 GB/T 8170 的相關規定執行。
8 應急監測報告
8.1 報告原則
應急監測報告的結論信息應真實、準確、及時,快速報送。
8.2 報告形式及內容
8.2.1 報告形式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報告按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或應急監測方案要求的形式進行報 送。
8.2.2 報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報告內容為應急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和計劃,分析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判 斷特征污染物種類、污染團分布情況和遷移擴散趨勢等, 為環境應急事態研判和應對提出科學合理的參 考建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報告編制原則:內容準確, 重點突出; 結論嚴謹, 建議合理;要素全面, 格 式規范。
按應急監測開展時間,可分為應急監測報告和應急監測總結報告。其中,應急監測報告適用于應急 監測期間,應急監測組向環境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報送監測工作情況;應急監測總結報告系應急監測結束 后,相關應急監測隊伍對所參與應急監測工作的總結。
應急監測報告結構和內容總體上分為事件基本情況、監測工作開展情況、監測結論和建議以及監測 報告附件等 4 個部分。事件基本情況概述事發時間、地點、起因、事件性質、截至報告時的事態、已采 取的處置措施以及可能受影響的敏感目標等。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應急監測的行動過程和監測 工作內容。監測結論和建議主要包括截至當期報告編制時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在各點位的分布 特征,并結合其他信息分析污染團可能的位置和范圍預測污染擴散趨勢和對敏感目標的影響等, 以及根 據監測數據和有關信息的綜合研判,向環境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提出的參考建議,作為編制下一步應急監 測方案的依據,符合應急監測終止條件的,可在報告中提出終止建議。監測報告附件主要包括污染趨勢 圖、監測方法表、監測數據表、監測點位圖(表)、監測現場照片、特征污染物相關信息(通常只作為 首期報告的附件)。
應急監測工作結束后,應編寫應急監測總結報告,主要包含事件基本情況、應急監測工作開展情況、 經驗和不足、報告附件 4 個部分的內容。
8.3 報送范圍
按當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或應急監測方案要求進行報送。
8.4 保密及材料歸檔
應急監測報告及相關材料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和歸檔。
9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1 基本原則
應急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可參照 HJ 630 的相關規定執行, 應覆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全過程,重點關注方案中點位、項目、頻次的設定,采樣及現場監測, 樣品管理, 實驗室分析, 數據處 理和報告編制等關鍵環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流程示意圖參見附錄 B。針對不同的突發環境事件類 型和應急監測的不同階段,應有不同的質量管理要求及質量控制措施。污染態勢初步判別階段質量控制 重點在于真實與及時,跟蹤監測階段質量控制重點在于準確與全面。力求在短時間內,用有效的方法獲 取有用的監測數據和信息,既能滿足應急工作的需要, 又切實可行。
9.2 采樣與現場監測的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
9.2.1 采樣與現場監測人員應具備相關經驗, 掌握突發環境事件布點采樣技術,熟知采樣器具的使用 和樣品采集、保存、運輸條件。若進入危險區域開展采樣及現場監測, 應經相關部門同意, 在保證安全 的前提下方可開展工作。
9.2.2 采樣和現場監測儀器應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儀器設備保持正常狀態,儀器離開實驗室 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
9.2.3 應急監測時, 允許使用便攜式儀器和非標準監測分析方法,但應對其得出的結果或結論予以明 確表達。可采用自校準或標準樣品測定等方式進行質量控制,用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進 行定性時,若結果為未檢出則可基本排除該污染物;若結果為檢出則只能暫時判定為“疑是",需再用 不同原理的其他方法進行確認,若兩種方法得出的結果較為一致,則結果可信, 否則需繼續核實或采樣 后送實驗室分析確定。
9.2.4 其他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可參照相應的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9.3 樣品管理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3.1 應保證樣品從采集、保存、運輸、分析、處置的全過程均有記錄,確保樣品處在受控狀態。
9.3.2 樣品在采集和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樣品被污染及樣品對環境的污染。運輸工具應合適,運輸中應 采取必要的防震、防雨、防塵、防爆等措施, 以保證人員和樣品的安全。
9.4 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4.1 實驗室分析人員應熟練掌握實驗室相關分析儀器的操作使用和質量控制措施。
9.4.2 實驗室分析儀器應在檢定周期或校準有效期內使用,進行日常的維護、保養,確保儀器設備始 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9.4.3 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措施可參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9.5 應急監測報告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應急監測報告信息要完整,原則上應審核后報送。
9.6 聯合應急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多家單位開展聯合應急監測時, 應注意監測數據的可比性。
10 應急監測終止
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或批準應急監測終止建議時,方可終止應急監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向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提出應急監測終止建議:
a) 對于突發水環境事件,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特征污染物的 48 h 連續監測結 果均達到評價標準或要求;對于其他突發環境事件,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斷面(點 位)特征污染物的連續 3 次以上監測結果均達到評價標準或要求;
b) 對于突發水環境事件,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特征污染物的 48 h 連續監測
結果均恢復到本底值或背景點位水平;對于其他突發環境事件,近一次應急監測方案中全部 監測斷面(點位)特征污染物的連續 3 次以上監測結果均恢復到本底值或背景點位水平;
c) 應急專家組認為可以終止的情形。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表
表 A.1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現場調查信息表
單位名稱 | ||||
突發環境事件地 點(如涉水需明 確水體名稱) |
地理坐標 | 東經: | ||
北緯: | ||||
到達現場時間 | 氣象參數 | 風向: 溫度: 降水: | 風速: 大氣壓: | |
納污水體 水文情況 | 流向: 流速(量): | 防護措施 | ||
調查人員 | 記錄人: | |||
突發環境事件發 生時間、起因、 受影響環境要素 及大致范圍 | ||||
主要污染物、 特性及流失量 | ||||
環境敏感點情況 | ||||
可能的伴生物 質、 衍生污染物 或次生污染物 | ||||
現場初步判別結 果(特征污染物 和監測項目) | ||||
現場環境及 敏感點示意圖 | ||||
其他相關信息 |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流程示意圖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流程示意圖見圖 B.1。
圖 B.1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流程示意圖